(2017)苏0322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446朱险峰与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险峰,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朱险峰,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西路164号。法定代表人翁建华,经理。被执行人:翁建华,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朱险峰与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沛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欠原告朱险峰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5万元,合计20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本金5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利息5万元;被告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不能足额偿付,原告朱险峰有权就剩余本息并加付136000元的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告翁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李艳茹不承担还款责任;四、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为2795元由被告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未履行全部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朱险峰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欠款本息336000元、诉讼费2795元,合计33879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翁建华名下财产有:一、位于沛县城关街火车站东北侧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沛房权证政字第××号,2017年3月1日,本院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因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涉案房屋暂无法处置。二、中国农业银行沛县城西支行95×××16账户存款1200元,本院依职权强制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朱险峰申请执行沛县兴农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翁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