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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天付与林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付,林三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516号原告:陈天付,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被告:林三民,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确山县。原告陈天付与被告林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天付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天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天付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陈天付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