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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祺睿与胡布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祺睿,胡布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992号原告张祺睿,男,汉族,1991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胡布权,男,汉族,1992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原告张祺睿诉被告胡布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本院向被告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祺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迎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