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御园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御园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34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录锁,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御园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利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中原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御园园林建筑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15万元,已执行0元,剩余15万元未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