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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恢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茂林与五莲县户部乡小槎河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刘茂林。被执行人五莲县户部乡小槎河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刘炳全,主任。刘茂林与五莲县户部乡小槎河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0日作出的(2003)莲执字第166号执行裁定对刘茂林与五莲县户部乡小槎河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五莲县户部乡小槎河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五莲县户部乡小槎河村民委员会履行了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刘茂林与五莲县户部乡小槎河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