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执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正军与上海高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德军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军,周德军,上海高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258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20执258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军,男,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周德军,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上海高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刘正军诉周德军、上海高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德军、上海高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资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周德军、上海高航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沈燕明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顾威审判员杨阳审判员沈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