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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执行人郑超申请执行上官美萍、郑书庆、阳城县鑫美辰铸业有限公司、阳城县仙桐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超,上官美萍,郑书庆,阳城县鑫美辰铸业有限公司,阳城县仙桐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郑超,男,汉族,1983年12月21日生,山西省沁水县人。被执行人上官美萍,女,汉族,1963年11月3日生,山西省阳城县人。被执行人郑书庆,男,汉族,1965年8月20日生,山西省阳城县人。被执行人阳城县鑫美辰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美萍。被执行人阳城县仙桐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超与被执行人上官美萍、郑书庆、阳城县鑫美辰铸业有限公司、阳城县仙桐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查询了被执行人上官美萍、郑书庆、阳城县鑫美辰铸业有限公司、阳城县仙桐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1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判员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