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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乔军军与乔光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军军,乔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58号申请人乔军军,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光祥,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乔军军与被执行人乔光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乔光祥在中国农业银行内的存款184200元。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民初196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