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7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维树、计祥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维树,计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7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维树,男,194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计祥勇,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关于曹维树与及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字1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计祥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曹维树借款本金79000元并从2015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