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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崔玉枝与肖国伟人格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枝,肖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枝,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肖国伟,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崔玉枝与肖国伟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肖国伟名下无不动产和车辆,亦无较大数额的银行存款。肖国伟及其妻子均为残疾人,有两个小孩正在上学。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国伟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玉枝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