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崔玉枝与肖国伟人格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枝,肖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崔玉枝,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肖国伟,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崔玉枝与肖国伟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肖国伟名下无不动产和车辆,亦无较大数额的银行存款。肖国伟及其妻子均为残疾人,有两个小孩正在上学。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国伟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崔玉枝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罗少伟执行员 袁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