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8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玉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8刑初446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杰,女,1966年3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初中毕业,捕前任唐河县古城乡温庄村党支部书记,住唐河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程鹏、赵博,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6)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杰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陈殿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杰、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补查、核实相关证据,经公诉机关建议先后两次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被告人张玉杰为向许新生追要欠款,谎称自己承揽了唐河县古城乡宁西铁路复线配套工程,许新生若将145万元欠款还清,可以将该工程转包给许新生。许新生为承揽该工程,与杨某一起找被害人高某、李某1夫妇让其出资合伙。许新生向高某、李某1夫妇谎称需要交纳工程保证金260万,自己同杨某已经出资150万元,另外110万由高某出资。高某要求见张玉杰落实工程真实后再投资。许新生遂联系张玉杰,称其以工程押金的名义让高某出资110万元入股,高某不相信,要求见张玉杰落实许新生所讲是否属实。后张玉杰到高某店内,当着许新生、杨某、高某、李某1的面向许新生催要保证金,并向高某、李某1证实工程项目存在。高某夫妇相信工程项目存在后,于2016年8月17日向杨某卡上存入现金80万元,当日被许新生转账50万元给张玉杰偿还欠款,另外30万元被许新生挪作他用。2016年8月23日,应许新生要求,高某使用李某1账户给张玉杰的账号转入10万元,8月24日,又向张玉杰账户存入现金10万元。高某出资100万元后,向许新生索要缴押金的收条,许新生遂伪造古城乡政府收据提供给高某,后高某发觉受骗,遂报警。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张玉杰及同案人许新生的供述,被害人高某陈述,证人杨某、李某1等人证言、许新生提供给被害人虚假收据、银行汇款凭证等相关书证以及鉴定结论、视频资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玉杰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玉杰在其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对张玉杰定罪处罚。被告人张玉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认可,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玉杰涉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间相互矛盾,相互冲突,主要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明显不合理,存在虚构事实之嫌。在案证据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张玉杰实施犯罪。2、张玉杰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张玉杰仅是向许新生索要欠款,对许新生诈骗高某之行为目的,完全不知情。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表现。公诉方举证出示的证据也不能证实张玉杰有与许新生等人预谋诈骗高某的犯意联络,因此也不构成共同犯罪。3、许新生通过他人账户转到张玉杰账户现金,是许新生偿还所欠张玉杰债务,及许新生通过张玉杰借别人的债务,张玉杰在许新生在场情况下将大部分到账资金归还给他人。没有实际占有该款,至案发许新生仍未全部清偿完所欠张玉杰债务。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张玉杰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张玉杰借款145万元给许新生,许新生偿还50万元,下欠95万元拖欠未还。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张玉杰为向许新生追要债务,张玉杰欺骗许新生说,宁西铁路增建二线工程,在古城乡温庄村配套工程,利润空间大,该工程古城乡政府交给温庄村修建,如果许新生能还清欠款。可以帮助许新生承揽到该工程。并在许新生、杨某的要求下张玉杰带许新生、杨某等人到温庄村境内的铁路沿线查看工程路线。许新生与杨某协商合伙筹集资金承揽该工程,2015年8月份许新生、杨某找到经营摩托车销售商人高某,提出让高某出资参与承揽该工程。高某要求见到张玉杰落实工程真实后再投资。为让高某相信确有工程一事,2015年8月16日,许新生、杨某到高某经营的摩托店后,许新生电话联系张玉杰去到摩托店内,张玉杰进店见到许新生催促其缴纳工程保证金,否则将工程转交他人承建。张玉杰离开后许新生向高某谎称承揽该工程需缴纳工程保证金260万元,杨某出资80万元,许新生出资70万元,让高某出资110万元。高健信以为真,即筹措资金投资,2016年8月16日下午高健向许新生指定的杨某银行账户存款80万元。当日下午许新生即将该款中50万元转给张玉杰。转到许新生自己银行卡上20万元,取现金10万元。当月23日高某按许新生要求和提供的账户从其妻子银行卡上转账到张玉杰账户10万元,24日高某再筹款10万元汇入张玉杰账户。许新生、张玉杰收此款后均用于个人支出。高某出资100万元后,多次向许新生催要缴款收据,许新生为欺骗高某,通过街头小广告伪造古城乡财政所印章,伪造了三份加盖古城乡财政所假印章的收款收据交给高某。后高某见工程迟迟不开工,便托人到古城乡政府询问该工程,得知此工程虚假后,又拿许新生给其的加盖古城乡财政所假印章收款收据到古城财政所核实,得知该收款收据系伪造,发现受骗,即分别找许新生、张玉杰、杨某追要该款,三人均借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玉杰的家人与被害人高某自愿协商达成退赔协议,张玉杰退赔高某经济损失50万元。高某表示对张玉杰的行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张玉杰的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张玉杰不处罚或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银行汇款凭证4张:证实,2015.8.24张玉杰账户现金存款10万元。2015.8.23李某1账户转给张玉杰账户10万元。2015.8.17杨某账户转入张玉杰账户人民币50万元。2、许新生、杨某签名收条1份,证实,2015年8月17日高健给付现金80万元。3、加盖有古城乡财政所账务专用章的财政所收据3份(虚假),证实许新伪造三份收据,计款230万元。4、借条1张,证实许新生借张玉杰款的事实。5、许新生出具还款收条1张、张玉杰出具给许新生收条1张,证明许新生、张玉杰合谋,将高某二次汇到张玉杰银卡钱出具收据,称是许新生偿还张玉杰的欠款。张玉杰出具收据收到该款。并将落款日期提前。6、许新生给杨某出具证明一份,证实:许新生出具证明证实许新生借高某的80万转到杨某银行卡上,这笔现金由许新生承担,与杨某无关。二、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证言:8月份的一天许新生说,听张玉杰说她们村里有个工程,问许新生干不干,许新生想让我跟他合伙干。我当时问许新生是啥工程,许新生说是张玉杰给他说的,工程是给宁西铁路复线修的一条路,并说这条路是按水泥路造的预算,实际修的是砂石路。利润高。我当时听后考虑想干。后来有一天张玉杰也给我说这个工程,说的情况跟许新生给我说的一样。许新生说张玉杰是村支部书记,修的路就在张玉杰们村里。所以我就相信张玉杰了。过有一二十天,我们聚到一起,我和许新生向张玉杰提出要到修路的地方看看,张玉杰就领着我和许新生一起到张玉杰们村的铁路边上,张玉杰指着一块地,说修路就在这里。我看见那块地种的有庄稼和树林。张玉杰还给我们介绍路修有多宽,多长。张玉杰领着我们看过工程的地址后,我和许新生就决定干这个工程。许新生给我说,想干这个工程得交260万保证金。我当时给许新生说得找几个人兑钱干。过一段时间,许新生给我说他一个表叔高某也想干这个工程。许新生前期是怎么给高某的,我不知道。然后许新生就领着我到高某的铃木摩托店里见到高某。许新生还给高某说这个工程的事,我在一旁听着,高某当时不相信,要求见到张玉杰本人再说。后来又过有两天,许新生给张玉杰打电话约张玉杰去高某店里。我和许新生先到高某的店里,张玉杰后到高某的店里。当时高某的店里有我,许新生,高某和高某的老婆都在场。张玉杰就当着我们的面对许新生说:“新生交给你那个活你还干不干了,你干了就赶紧把保证金交上,你要是不干,我就把活交给别人干”。许新生当时怎么说的我忘了。张玉杰停了不大一会就走了。张玉杰走后,许新生给高某说,他拿70万,我拿80万,剩下的110万让高某出,等工程下来,利润我们三人平分。许新生给高某说的许新生拿70万,我拿80万,让高某出110万这个事情,事先许新生没有给我商量过。他说完这话后我也不知道许新生是什么意思,我过后问许新生,许新生说他想先让高某把110万拿出来。等工程开工了。我和许新生再筹钱往工程上垫。让高某出的110万是工程的保证金,工程是否能开工我不知道,这是许新生说的。张玉杰从高某那里走后,高某就相信这个工程了,他就决定投资。当时高某说,他自己太忙,没时间管这个工程,他又说许新生平时好来牌(赌博),他不放心许新生,让我多跑跑这个工程的事。让我多操心。过有一个星期左右。许新生给我联系,说让我到唐河来,说高某投资的钱打到我的卡上。我对许新生说你自己有卡,打到你卡上就行了。许新生说他没有带卡。我就到唐河来了。中午我和许新生,高某我们一起吃的饭。下午我、高某和许新生我们三个人到唐河县信用联社,高某把80万打到我卡上。当时高某还给我们交代让我们把钱交到古城乡财政所。过有一个小时左右。许新生给张玉杰联系,张玉杰来了,许新生让我把钱转给张玉杰50万元,当时张玉杰也在场。我问过许新生为啥把钱转给张玉杰,许新生说张玉杰是支书,交给张玉杰是一样的。我当时把卡给了许新生,是许新生自己转给张玉杰的。然后,许新生又往他自己卡上转了20万,他又在柜台上取现金10万。高某转到我卡上的80万工程款全部被许新生转走了。许新生转到自己卡上的20万和许新生取现金的10万,我当时没有问原因,许新生也没有给我说。从我卡上转给张玉杰的50万,张玉杰没有给我打收条。我保存有当时给张玉杰转50万的银行凭条。高某往我卡上打的这80万元工程款,我和许新生一起给高某打有个收条。这个收条是当天晚上我们在高某的店里打的,收条上面签有我和许新生的名字。给高某打收条时,我没有给高某说过许新生把钱从我卡上转走的事。高某当时没问,我也就没给高某说。我没有落实过古城乡政府是否有过该项工程,许新生给我说他落实过。我见过关于这个工程的一份协议书,我是在张玉杰那里见过这份协议书。张玉杰让我们看这个协议书就是向我们证明这个工程的真实性。“唐河县古城乡财政所的收据”我没有见过。侦查员向我出示一份有张玉杰提供的“签有许新生名字的便条”我见过,这个便条是今年11月份,张玉杰在唐河县歌德咖啡楼上让许新生给她写的条子,当时我也在场。当时张玉杰喊的还有两个人,我不认识。便条上的日期写的是2015年8月25日那是张玉杰要求许新生写的。具体什么原因我不知道。我让许新生给我写过一个证明,高某找我要钱后,我因为没有用这个钱,钱都是许新生转走的。所以我才让许新生给我写的这个证明。事后我问过张玉杰,她说钱给完就开工。我还给张玉杰说过,这个活干不成了,得把钱退给人家,张玉杰说这个钱不让我管。高某找我要过这80万元钱,我找张玉杰让他退钱,张玉杰不退,为这个事我到唐河县法院起诉过张玉杰。但是法院立案后查张玉杰没有财产,这个事就一直在法院不了了之。2、证人王某1证言:2015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当时我和许新生、杨某、张玉杰在一起说话,中间张玉杰说起她们村要修一段路。张玉杰说想让许新生干这个活,我和杨某都和许新生熟悉。张玉杰说领着许新生去看看修路的地方。我和杨某就跟着一起去了。杨某开着车拉着我们几个人。到古城乡温庄村北边挨着铁路的一块地。那块地里是张玉杰自己种的树。张玉杰说要修的路就在她种树的地方。没有听说张玉杰让许新生投资多少钱。3、证人李某1(高某之妻)证言,2015年8月的一天,许新生到我们店里给我说,有一工程能挣钱,是唐河修铁路复线的配套工程,就是在古城乡小常庄、温庄一段公路全长8000多米。工程预算是按水泥路造的预算,实际修的是沙石路,四个月的工期,利润50%左右。古城乡政府把这个工程交给温庄的支书张玉杰了。而张玉杰把这个工程交给他和杨某两人承建,古城乡政府要求先交260万的保证金,他自己交了70万,杨某交了80万,想让我们跟他们合伙,还剩下110万由我们交。高某当时不信。过有两天许新生、杨某一起到我们店里,还给高某和我说这个工程的事,我们还是不信。高某当时就对许新生说,你好来牌(赌博),你的钱都输到来牌上了,你让你爱人小丽过来给我说。又过两天许新生的爱人小丽到我们店里。高某问小丽,许新生还来牌不来,小丽说早就不来了。高某又问小丽许新生说的工程的事。小丽说,张玉杰给她说工程能挣钱,杨某也给小丽说这个工程能挣钱。我们还不相信。两天后,许新生和杨某又到我们店里给我们说这个工程的事。高某对许新生和杨某说,你们真想让我干,你就让张玉杰张书记来,我们见见张书记。第二天,许新生和杨某先到我们店里,过了一会,张玉杰到店内,她一进店里就大声对许新生说:“新生那个工程你们还干不干,260万的保证金你们还不交,你们不干了我就给别人干了。”许新生介绍说这就是张玉杰张书记。我们当时就很尊重,赶紧把张玉杰让到座位上。张玉杰坐下后就说:“给你们的活你们也不干,到现在你们保证金也交不上。”当时许新生对张玉杰说:“我表叔就在筹钱哩。”张玉杰又在我们店里坐了一会就走了。后来我们就决定投资。高某筹了100万元钱给了他们。当时许新生和杨某说我们把钱交完后三天就开工,我们等了一个多月,也没见他们开工,高某崔问他们,他们找种种理由推诿。到十月底我们感觉这个工程有假,决定不干了,让他们退钱。他们都不退。高某给张玉杰打电话,张玉杰到我们店里,在我们二楼的办公室,我问张玉杰要钱,只让她把我们给她卡上打的20万还给我们。她也不还,她说那是许新生还她的账。我当时对张玉杰说,要不是你张书记说这个工程,我们才不投钱哩,张玉杰说,我没有给你们说过啥工程。我又反问她,那你上一次来我们店里说的是啥,张玉杰又说这个工程刚开始是有的,是真的。然后我又让她还钱,她当时就恼了,吵闹着从我们店里走了。我们又找杨某要钱,杨某说他没有钱。我们就问杨某,我们给他卡上存了80万,让他还我们。杨某说那80万,他给张玉杰50万,给许新生30万。他没有用我们的钱。4、证人付某(许新生之妻)证言,证明:大约七八月份时,许新生给我说,张玉杰那里有一个修路的工程能挣钱,张玉杰把工程包给许新生和杨某了。我听后就给许新生说,咱也没钱投资,想干了咱兑个人,多少挣点钱就行。过有几天后,张玉杰给我打电话说:“丽,你知道这个工程能挣多少钱吗?”我说我不知道,张玉杰就说,杨某见过合同,你问问杨某就知道了。然后又过有几天,杨某到我家来给我说“嫂子,这个工程是真的,并且还说这个工程是按水泥路造的预算,修的是沙石路,利润很大。”许新生还说张玉杰把这个工程揽下来了,他和杨某得找钱干这个工程,然后许新生就想着找高某投资。过有一段时间,有一次许新生叫着我和杨某一起到高某的店里。当时杨某拿出手机上照的工程合同的照片让高某看。我当时也看了一下。这是我第一次见这个工程的合同。当时许新生和杨某给高某说后,高某并没有决定投钱。许新生和我儿子许某给张玉杰写一张145万元欠条的事当时我不知道,事后我儿子许某给我说了,我才知道。我问过许新生为什么欠张玉杰这么多钱,他一直都是支支吾吾,没有给我说清,为这个事我和许新生一直生气。许新生平时干副食商店,代理今麦郎方便面,他还种有三四十亩苗圃。今年以来,许新生没有投资过100多万元的生意。许新生没有往家里拿过30万元钱。今年10月30日晚上,许新生回家后交给我一个便条,给我说是张玉杰当晚在歌德咖啡厅逼着许新生给她写了一个许新生在8月23日和24日分两次还张玉杰20万元的条子。这个便条是张玉杰写给许新生的收条。我当时看了便条上写的是2015年8月23日,24日两次收到许新生还款20万元整,便条的上还写有“大写贰拾元整”的字样。但是便条上写的日期确实2015年8月25日。我当时感觉有问题就在便条的下面写上了当天晚上的日期“15年10月30日”。现在我把这个便条的复印件也提供给公安机关。5、证人许某(许新生之子)证言:约七八月份一天张玉杰和我父亲在我家说事,我在一旁听到他们说工程的事,张玉杰说,她们那里有一段铁路修复线,其中有一个修路的工程,想让我父亲干这个工程。具体他们是怎么商量的我不清楚。后来,有一次我父亲还开车领着我到张玉杰们村的铁路边让我看过要修路的地方。我父亲给我指那个修路的地方。还给我说,将来工程开工后让我也在工地帮忙干活。在张玉杰和我父亲他们说这个工程之前一天,我在家睡觉,张玉杰让我在一个145万元的欠条上签个字。我看后见上面签有我父亲许新生的名字,欠条的数额太大我不签,我父亲对张玉杰说,我自己签就行了。张玉杰不同意,她说,这个条就是走个样子,我一会出门就扔了。我父亲就让我也在那张145万元的欠条上签个名。我就签了我自己的名字。许新生是否欠张玉杰145万元钱我不知道,我父亲没有给我说过。我父亲平时干副食商店,代理今麦郎方便面,他还种有三四十亩苗圃。今年以来,我父亲许新生是否投资过一百多万元的生意我不知道。6、证人周某证言,今年四月份,许新生欠别人的钱,别人找许新生要账要的紧,许新生为了还账找到张玉杰借钱。我听说许新生借张玉杰100多万元,具体借多少我不清楚。张玉杰一直找许新生要钱,大多数次都是我和她一起去,所以我知道这个情况。有一天早上张玉杰给我打电话,让我和她一起去高某那里去一趟,张玉杰说高某让她退20万元,我和张玉杰一起到高某摩托店里。许新生和杨某也在,高某给张玉杰说:我打给你的20万元钱,你退给我,许新生欠你的钱,你找许新生要,与我高某不相干。张玉杰说,高老板咱们就不认识,你怎么会给我打20万元。高某说冲着你是书记,说你们那里有工程才投的钱。张玉杰说她没有给高某说过工程的事,然后张玉杰当着高某的面把许新生骂了一顿,张玉杰就走了。11月10日左右一天下午杨某给我联系,让我把张玉杰约出来商量许新生还钱的事,我就约张玉杰到歌德咖啡厅。当时许新生、杨某、张玉杰和我,许新生说高某要告他们,许新生说这是我自己的事情,不能连累张玉杰和杨某,愿意出手续证明高某那里借的钱是还张玉杰的,杨某老婆把许新生出具的证明用微信发给张玉杰。许新生又给张玉杰写了一个证明,张玉杰又给许新生写了一个收条。时间写在八月份,是许新生说的,为了不连累张玉杰,按当时给张玉杰打钱的日期。第二天许新生给我打电话约张玉杰,他想让张玉杰给他退钱还高某。我、张玉杰、白某、魏凤杰在一起吃饭,就一起去了,许新生给张玉杰说高某不告他了,要告杨某和张玉杰。原因是高某的钱打给杨某80万,打给张玉杰20万。张玉杰说凭啥告我,我又不认识他,正说着,许新生老婆进去了。她和张玉杰吵起来了,张玉杰我们就走了,过有一会许新生又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我和白某过去了,我和白某问他这个事咋大了,许新生也没说,我们就走了。7、证人白某证言:2015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我和张玉杰、魏凤杰、周某我们在一起吃饭,许新生打电话要周某约张玉杰。许新生说在唐河县歌德咖啡厅见面,我和张玉杰、魏凤杰、周某四人一起到歌德咖啡厅,刚开始许新生一个人,许新生给张玉杰说高某准备告我们诈骗,张玉杰说我又不认识高某,他告我啥。许新生当时说的意思是他和杨某在高某那里借有钱,高某找他要钱。正在说着许新生的爱人也去了。许新生的爱人因为他们种地的事和张玉杰吵起来了。当时也没有说成,我们就送张玉杰走了。过有半个小时左右,许新生又给周某打电话让我和周某返回歌德咖啡厅再谈谈。然后我和周某就返回歌德咖啡厅见到许新生。许新生一个人,许新生说他在高某那里借了100万元钱。给高某打了106万的条。高某让他咬着张玉杰和杨某,不然许新生没有能力还高某的钱。我问许新生高某为什么要告他,许新生说高某告他诈骗,我问许新生这怎么能扯上诈骗。许新生只是说这个事不得了。我问许新生是啥事不得了,许新生不说。许新生从高某那里借的钱,高某要控告他,许新生给张玉杰说这个情况是因为许新生从高某那里借的钱还给张玉杰了,许新生是想让张玉杰把钱退一点,许新生自己再凑一点,还给高某。8、证人李某2(古城乡副乡长)证言,证明:古城乡政府有宁西线(西安至合肥段)增建二线工程的项目,目前只是前期,正处在申报过程,据我所知有些项目批了,有些项目没有批。我认识张玉杰,她是古城乡温庄村的支书。许新生和杨某我不认识。侦查员向我提供的“宁西线(西安至合肥段)增建二线工程阶段协议书”上面的签字是我签的。当时是“中铁电汽化局NX6标项目经理部”的工作人员拿着协议书来唐河县古城乡政府签字盖章,我是主管的副乡长,所以由我签的字。这个协议书要协议书下面六方全部签字盖章才能生效。这份“宁西线(西安至合肥段)增建二线工程阶段协议书”只有古城乡政府的盖章和我的签字,没有效力。我签过字的这些协议书我没有保管,协议书都是“中铁电汽化局NX6标项目经理部”的人拿到我们古城乡政府,我们签字盖章后他们就拿走了,等六方都签字盖章后,交给我们乡政府一份保管。这份协议书只有我们乡政府的签字和盖章,应该是有“中铁电汽化局NX6标项目经理部”保管的。这份协议书上的工程施工没有承包给私人,古城乡也没有把工程承包给任何私人。古城乡政府也没有为这个项目工程收过押金款。9、证人王某2证言:我负责宁西线增建二线工程唐河县三改工程。这份宁西线增建二线工程唐河县三改工程的协议书,是一份无效的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我们对准乡政府的一份草稿,还处在商讨阶段。协议书上还有用笔画的沟子,正规的协议书上是不会画沟子。要想成为有效的协议书要六方商讨完成都签字盖章后才生效。这份协议书草稿平时我们那里保存的有,乡政府保存的有,还有支铁办保存的也有。按规定村委没有,这份只是草稿,在商讨中村委干部拿一份复印件去核对也是有可能的。但没有人从我那里复印过这份协议书草稿。这份协议书生效后不能用这份协议书承包工程,只是我们项目部对准乡政府的协议书,承包工程的协议书是另外一份,跟这份不一样。这样的工程确定后,工程的施工不是由占用地的村委承包,工程的施工是由我们项目部负责,工程施工的费用是我们项目部出,占用地的村委没有承包工程的权利。三、被害人高某陈述:2015年8月14日,许新生到我开的摩托店里给我说,有个工程可以干,能挣钱。我问他是什么工程,许新生说是唐河修铁路复线的配套工程,就是给古城乡小常庄、温庄一段公路全长8000多米。工程预算是按水泥路造的预算,实际修的是沙石路,四个月的工期,利润50%左右。古城乡政府把这个工程交给温庄村支书张玉杰了,张玉杰把这个工程交给杨某他们两个人干。古城乡政府要求先交260万元保证金,他自己交了70万,杨某交了80万,想让我跟他们合伙,剩下110万由我交。2015年8月16日上午许新生和杨某先到我店里,给我说这个工程能挣多少钱。后来张玉杰也到我店里,我不认识她,我听到许新生和杨某都叫她张书记,我才知道她就是张玉杰。张玉杰到我店里后就大声说,“新生保证金你交不交,你要是不交了,这个工程我就给别人了”。许新生说“我表叔就在弄钱,马上就交”。当时我就问张玉杰这个工程能做不能做,张玉杰说能做。然后张玉杰在我店里坐了一会儿,她就走了。后来我就决定投钱,2015年8月17日我凑了80万,许新生、杨某我们三人一起到唐河县农村信用社,存到杨某的卡上了。当时我还让许新生给我打了个收条,许新生和杨某都签有字。我给许新生、杨某说让他俩和张玉杰一起把钱交古城乡政府,把交钱的收据拿回来给我。后来我给许新生、杨某要交钱的收据。他们说得把钱交够后再打收据。2015年8月23日我在唐河县联社环东储蓄所汇入张玉杰卡10万元,2015年8月24日我又到唐河县农村信用社存到张玉杰卡上现金10万元。我存款后,第二天我就问许新生索要古城乡政府的收款收据。许新生说收据在张玉杰那里。然后我一直催要这个收据,过有三四天许新生给我拿来了盖有古城乡财政所财务专用章的三张收据条。两张是80万元,一张是70万元。后来我又找许新生要工程的合同书,当天是张玉杰开车和许新生一起把合同书给我送来的。之后我就等着工程开工,因为当时许新生他们给我说过,钱交后三天就开工,我等了多长时间就是不见开工,我就问许新生和杨某,他们先说张玉杰往北京看阅兵去了,等张玉杰回来就开工,再等后来他们又说国庆节放假了,国庆节后开工,再后来他们又说等农民收完秋就开工。但是就是不见开工。后来我心里就开始怀疑了。不想再投资了。我找杨某、张玉杰要钱。杨某和张玉杰都不给,他们说许新生欠他们钱。后来,我就托朋友到古城乡政府问这个工程的事,朋友问后说古城乡政府根本就没有这工程。然后我就让朋友到古城乡财政所问收据的事,古城乡财政所人说没开过这种收据。我这才知道被骗了。四、同案人许新生供述:我因做生意赔了,需要还账,今年5月份,我从张玉杰那里借了145万元钱还账。我借完钱后不长时间我就还张玉杰50万元。剩下95万元没有还她。张玉杰一直催我还款,但是我没有钱还她。到今年6月份的一天,张玉杰给我说,宁西铁路复线有一个配套的三改工程,她们村有条9600米的砂石路,古城乡将这个工程包给她们村里了。并且说这是个砂石路,按水泥路造的预算,利润很大,她能让我干。前提是我欠张玉杰的钱得先还给她。张玉杰说后,我先期并没有打算干。到六月底,有一次杨某、张玉杰我们一起吃饭时,张玉杰又说这个工程。杨某听后,他也要参加。七月份,我和杨某向张玉杰提出要去看看张玉杰说的修路工程。张玉杰就领着我和杨某还有我朋友王某1一起到古城乡温庄村大队部南边铁路边,那里种的是一片树木,张玉杰说要修的路就在那片树林里。还说到时候修路时那片树林都要移走。因为张玉杰是温庄村的支书。修路占的地方又是温庄的地。我们就相信这个工程是真的。我就决定找钱还给张玉杰,把这个工程承揽下来。想到高某他做摩托车生意,有钱。我怕我给高某说让他出钱我还张玉杰的帐他不给我。我就给高某说是让他投资这个工程,最后利润给他均分。我和杨某我们两个到高某开的铃木摩托店里找到高某给他说这个工程的事,给高某说这个工程,古城乡政府要260万元的保证金。我和杨某出150万,让高某出110万。刚开始高某不相信,说要见到张玉杰之后再说。过有两天,张玉杰、杨某我们约好到高某的摩托店里见高某,那天我和杨某先到高某的摩托店里,张玉杰自己去高某的摩托店里。当时有高某、高某的爱人、杨某和我在。张玉杰进店后就对我说:“新生,这个工程你干不干,你再不把保证金交齐,我就把这个工程包给别人了。”她停了一会就走了。然后我和杨某就又给高某说这个工程的事。高某还是不太相信,说要看到工程的协议书再说。我又找到张玉杰,把这个情况给张玉杰说了。给张玉杰说高某见不到协议书,高某不出钱。过有两天张玉杰不知道从哪里拿了一份宁西铁路三改工程的协议书,我开着车拉着张玉杰到高某的摩托店,张玉杰没有下车,我把协议书交给高某。我们把协议书交给高某后,高某就决定投钱。过有几天高某就先拿出了80万元。高某这80万元钱,存到杨某的卡上。几天后,我给高某提供了张玉杰的卡号,高某转张玉杰的卡上10万元,第二天我们一起到银行往张玉杰的卡上存了10万元。高某出了这100万元之后,高某问我要古城乡财政所的收据。因为我知道这些钱是还张玉杰的帐。我没办法给他古城乡财政所的收据。高某又催的急,我就在唐河县舒心园买了收据填写,公章是我在街上看到墙上贴的小广告,我打电话联系,花200元钱刻的。伪造了三张盖有古城乡财政所公章的收据,给了高某。伪造古城财政所收据的事,张玉杰和杨某他们不知道。高某往杨某卡上存80万元后,杨某我们两个往张玉杰卡上打了50万元,往我卡上打了20万元,我又取现10万元。我提走的30万元,我还给欠别人的账了。侦查员出示的高某提供的2015年8月17日我和杨某签字的80万元的收条,是真的,这是高某往杨某卡上存钱之前,我和杨某给高某打的收条。侦查员出示的张玉杰提供的2015年5月10日我和许某签字的145万元的欠条,是真的,这是我借张玉杰钱时我和我儿子许某给她打的欠条。侦查员向我出示的一张2015年8月25日我签字的20万元还款条,这个条是我写的,但是不是我自愿写的,是张玉杰逼我写的。当时写这个条也不是2015年8月25日,而是11月份。这个案件发生后,张玉杰知道高某报案了,她喊了几个人,把我和杨某叫到唐河县歌德咖啡的二楼,逼着我写的这个条。意思就是,高某往她卡上存的这20万元钱,不是给她的投资款,是我还给她的欠款。五、被告人张玉杰自书认罪书:证实张玉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自愿认罪,并委托家人对被害人损失协商赔偿。六、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检材上的“唐河县古城乡财政所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的“唐河县古城乡财政所财务专用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七、辨认笔录:证实高某、李某1辨认出张玉杰、杨某,二人系和许新生一起实施诈骗人。八、录音光盘一张:证实案发前许新生得知高某报警,许新生、张玉杰、付某、白某、周传魅等人在唐河县歌德咖啡厅,讨论如何偿还高某款之事及收高某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九、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实张玉杰家人代张玉杰退赔被害人高某经济损失50万元,取得了高某对其行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玉杰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杰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张玉杰在其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张玉杰无诈骗的主观故意,没有参与实施诈骗行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经庭审调查,有公诉机关举证的同案人许新生供述及许新生当庭作证证言、证人杨某侦查阶段证言及其出庭作证证言、以及证人王某1、李某1、付某、许某等人证言笔录均证实张玉杰介绍许新生承揽温庄村境内铁路复线配套工程的事实,证人周某亦证实李某1向张玉杰要款时提到工程之言语,被害人高某陈述了许新生、杨某向其谈论张玉杰所说的工程及张玉杰到其经营的摩托车店内要求许新生缴工程押金的经过,使高某对该工程的存在,确信不疑,促使其决定投资。杨某、王某1、李某1三人均证实张玉杰到高某经营的摩托车店内要求许新生尽快缴纳工程押金的事实经过。另有张玉杰参与讨论对涉案款是否构成诈骗的录音,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玉杰明知许新生利用虚假工程欺骗高某投资,而配合许新生获得高某的信任,使许新生诈骗得逞,因而获取许新生的部分还款。综上,辩护人此节辩护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玉杰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在其家人配合下,已通过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且属初犯,犯罪动机主要是为了追要债务,其主观恶性较小,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玉杰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唐河县矫正中心调查评估意见及被害人向本院出具刑事谅解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玉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全体审判员 郑亚勤审判员 惠钦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