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林红、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红,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28号申请人执行人:林红,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住址: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孙承立。本院在执行林红与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兆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