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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远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淮南市远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670747-9。法定代表人姬长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敏,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淮南市远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望峰岗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1399629-0。法定代表人汤多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洛阳龙泽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南市远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1月4日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支付宝信息,网络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月20日作出委托执行函,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法院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被协助法院至今未反馈查询信息;6月22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查询结果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风雷审 判 员  任本育代理审判员  刘亚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林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