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姚军申请执行徐涛、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军,徐涛,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军,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徐涛,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居民,系徐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台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川072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涛、李静履行给付义务等600000元,但被执行人徐涛、李静未予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涛、李静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2016)川072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姚军债权金额60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为执行到位60000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涛、李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