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武月旺申请执行刘彦、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月旺,刘彦,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417号申请执行人武月旺,男,4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被执行人刘彦,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王丽霞,女,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执行武月旺申请执行刘彦、王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员董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