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执3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侯在国申请执行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3执394-3号申请执行人侯在国,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站区。被执行人: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三星,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站予执字第286-3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中站区解放西路房产、中站区跃进路房产。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焦作市玖海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中站区解放西路房产、中站区跃进路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