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于德良与饶河县西林子乡北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德良,饶河县西林子乡北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126号申请执行人于德良,男,汉族,饶河县西林子乡北山村居民,现住马架子林场。被执行人饶河县西林子乡北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山村。法定代表人徐云龙,村委会主任。于德良与饶河县西林子乡北山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饶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德良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饶河县西林子乡北山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德良向法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饶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申请恢复对该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李建勋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