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洪奎与青州市供销社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奎,青州市供销社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杨洪奎。被执行人青州市供销社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村,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洪奎与被执行人青州市供销社实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州市供销社实业公司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