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王家龙、陈国军、李光武、徐广升、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民,王家龙,陈国军,李光武,徐广升,李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734号申请执行人:赵凤民,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居民委员会419号。被执行人:王家龙,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西桥外散居1611.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局西楼区家属楼47栋3单元12号。被执行人:李光武,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东城区上京路东一组7-202号。被执行人:徐广升,男,194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河畔俊景小区2号楼4单元111室。被执行人:李桂珍,女,194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河畔俊景小区2号楼4单元111室。本院在执行王淑珍与王家龙、陈国军、李光武、徐广升、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王淑珍申请撤回对王家龙、陈国军、李光武、徐广升、李桂珍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