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赖镜波与盘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镜波,盘志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3民初947号原告:赖镜波,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权、卢映珊,均是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志明,男,汉族,1973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清远市清新区,原告赖镜波诉被告盘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镜波的委托代理人朱文权、被告盘志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镜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8883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从事鹅养殖,经常从原告处进货鹅饲料,2016年11月9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被告共从原告处进货鹅饲料九批,货款总额108883元。被告进货鹅饲料后称春节卖完这批鹅就付清饲料款,原告考虑被告是熟客,经常来拿货,就让被告立下欠据,通融被告春节后付款。但是,春节后原告经过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都没有支付饲料款,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己经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被告盘志明没有书面答辩,在庭审中称:欠款是事实,但我目前经济困难,我只能分期归还,从2017年6月起,每月25号前归还1000元,直至2017年12月31日为止;从2018年起每月25号前归还3000元,在2019年12月前还清。被告盘志明在庭审中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确认在2016年11月9日、11月11日、11月25日、12月6日、12月16日,2017年1月6日、1月19日、1月24日、2月7日所立下的9份借据金额分别是510元、5100元、15695元、22404元、15812元、16892元、16535元、7245元、8690元合共108883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且9份借据中的说明一栏注明:借款人愿用财产保证按期归还所借款项,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超期不还,则按借款金额每月计付千分之三十利息给赖镜波。同时赖镜波可凭此借据,向赖镜波所在地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追回所借款项和利息。此后,原告向被告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诉讼过程中,对于被告的还款数额和期限,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每月还款10000元,无法达成调解。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供应鹅饲料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注明借款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说明等,借据内容清晰,上述借据实质是被告以借据的形式确认所收取原告提供的鹅饲料所欠款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卖关系成立且发生法律效力,对各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对上述借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08883元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从起诉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因欠据没有注明付款期限,但被告长期拖欠,导致原告损失,应从原告起诉之日(2017年4月19日)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原、被告在欠据上约定逾期每月千分之三十利息明显过高,且原、被告以借款形式确认所欠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借贷关系逾期还款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原告的利息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盘志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赖镜波支付货款1088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08883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日止)。本案受理费1239元,由被告盘志明负担。此款原告赖镜波已预交1239元,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盘志明在履行上述判决时迳付给原告赖镜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伟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清桂附件1: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附件2: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信息:户名: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账号:71×××9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