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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常某某;谢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谢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被执行人常某甲,男。被执行人常某乙,男。被执行人常某丙,女。被执行人常某丁,女。申请执行人常某某、谢某某申请执行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双方争议的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常某某、谢某某名下,申请人放弃对诉讼费50元的执行,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