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常某某;谢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某,谢某某,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常某某,女。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被执行人常某甲,男。被执行人常某乙,男。被执行人常某丙,女。被执行人常某丁,女。申请执行人常某某、谢某某申请执行常某甲、常某乙、常某丙、常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双方争议的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常某某、谢某某名下,申请人放弃对诉讼费50元的执行,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4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