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琼华申请执行刘帮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琼华,刘帮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741号申请执行人:刘琼华,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乘龙村。被执行人:刘帮金,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乘龙村。本院在执行刘琼华与刘帮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严格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 晓 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茂(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