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2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工业大学,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樑,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景,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6号楼。法定代表人:左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士荣,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工业大学因与被上诉人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5月10日,上诉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俊芳,上诉人合肥工业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景,被上诉人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士荣到院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请求依法认定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3、请求认定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涉案网站一级域名“meepo.org”及二级域名“hfut.meepo.org”的所有者及运营者,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这一事实,认定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不符合事实,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过低;3、一审判决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比例错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肥工业大学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其不能证明能够在meepo系统中完整下载和播放涉案影片;2、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公证的日期是2013年5月29日,其诉状载明的日期是2016年2月17日,本案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5月27日的律师函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3、合肥工业大学是为了开展科学研究,没有侵害的故意,没有任何获利,没有给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造成任何的经济损失,不具有所谓的侵权后果。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合肥工业大学的上诉请求辩称,合肥工业大学主张不能播放涉案影片没有任何依据。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于2015年5月27日发送过律师函,因此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合肥工业大学未经授权,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肥工业大学针对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不认可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损失部分的意见,合肥工业大学并不构成侵权。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meepo系统不是其制作的,其只是代理商,而且其也没有将这个系统卖给过合肥工业大学。因此,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侵权主体是不适格的。而且meepo系统只是一个软件,和侵权内容没有任何关系,其中存储的内容由管理单位来负责,和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关。因此,请求驳回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同时,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合肥工业大学的上诉请求。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一审二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下载服务;2、请求判决一审二被告赔偿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各项合理费用3500元,合计53500元;3、请求判决一审二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影片《真心话大冒险》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制止侵权的权利。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本案适格主体。合肥工业大学系涉案网址实际经营者。本案受理前,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对涉案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资料证实合肥工业大学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经营的涉案网址向公众提供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真心话大冒险》的下载服务。庭审中,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合肥工业大学确认涉案网站已关闭。基于此,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经审查,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是一审二被告是否侵害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结合查明的事实,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真心话大冒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系本案适格主体,有权主张相应权利。案中,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合肥工业大学提供涉案影片的下载服务。综合上述因素,合肥工业大学未经许可,通过涉案网址提供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其侵权行为事实存在。对于合肥工业大学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鉴于涉案影片知名度、市场影响以及侵权情节、侵权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合肥工业大学赔偿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至于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合肥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二、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1088元,由合肥工业大学负担5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经中断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涉案影片《真心话大冒险》的公证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2015年5月27日,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俊芳向合肥工业大学、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律师函。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期间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委托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韩俊芳调查取证及发送律师函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书面授权委托书所显示的时间早于2015年5月27日。该份授权委托书系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能够证明在2015年5月27日,韩俊芳向合肥工业大学、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律师函时已经获得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事实。因此,本院认为,至2015年5月27日,本案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2、关于涉案影片是否上传至涉案网站并是否能够完整播放的事实,经过本院询问,合肥工业大学认可涉案影片在涉案网站存储并播放过,同时陈述涉案网站由合肥工业大学内部人员进行管理。经审查相关公证证据,本院认为涉案影片在涉案网站存储并完整播放应为事实,一审法院的认定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认可。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针对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合肥工业大学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1、合肥工业大学在涉案网站存储并播放涉案影视作品是否构成对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2、如果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数额以及对于诉讼费用的分担认定是否合理。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网络平台的功能及合肥工业大学的陈述,涉案meepo系统系合肥工业大学购买并自行运营,合肥工业大学利用所购买的meepo系统搭建了涉案网络平台,平台内容由合肥工业大学进行管理。因此,合肥工业大学对平台中的内容具有监管职能并应就其中可能存在的侵权内容承担监管义务。现合肥工业大学疏于监管,使得平台中出现了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下载服务的行为,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影视作品,合肥工业大学难称其不存在过错。合肥工业大学主张其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出于科学研究的目的,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认为合肥工业大学构成了对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涉案meepo系统由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并与合肥工业大学合作运营,但依照合肥工业大学的陈述、涉案相关证据以及涉案网络平台的功能,本院认为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损害赔偿数额及诉讼费用分担的问题,本院认为,因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损失的证据,亦没有提供合肥工业大学侵权获利的证据,一审法院结合涉案影视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传播时间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认定合肥工业大学赔偿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符合事实情况,并无不当。关于一审诉讼费用的问题,因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额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方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38元,由合肥工业大学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施小雪书 记 员 庞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