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彩凤与吕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彩凤,吕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彩凤,女,汉族,1971年4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吕海波,男,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沈阳铁路局吉林房产段吉林供水车间,现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王彩凤申请执行吕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彩凤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现被执行人吕海波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吕海波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