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5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何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500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永兰,女,194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石各庄镇敖北村七区**号。被申请人:何晓莹,女,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李永兰与被告何晓莹、天津何夫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津0113民初500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何晓莹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水杉苑12-08房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水杉苑12-09房屋以及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万科新城风铃苑13-05房屋。李永兰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何晓莹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水杉××房屋、××于天津市××水杉××房屋以及××于天津市××风铃××13-05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