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郝华堂与贺小飞、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华堂,贺小飞,高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174号申请人郝华堂,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农科路北。被申请人贺小飞,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榆林市供电局职工,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光明小区。被申请人高彩霞,女,198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告贺小飞之妻。申请人郝华堂与被申请人贺小飞、高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民初739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申请人贺小飞、高彩霞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光明路小区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案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2174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