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英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刘元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英,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刘元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梁英,女,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滨河路7段29号楼3单元303室,证件号码21071919550609122X。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茨齐路53-1号。法定代表人崔章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元申,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葫芦岛市新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址不详。梁英与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刘元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140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刘元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英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元生在葫芦岛市新新家园的股权及坐落于葫芦岛市龙港区西街隆泰广场西侧所有权证号为101524、葫芦岛市连山区光明街3-9号B,所有权证号122364、葫芦岛市连山区光明街5-11号,所有权证号083866的房产三处。因上述房产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刘元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英在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刘元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英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兴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