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万青与苑跃中、李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青,苑跃中,李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898号原告:高万青,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米宗周,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苑跃中,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被告:李俊花,女,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苑跃中妻子)。原告高万青诉被告苑跃中、李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万青及委托代理人吴帅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苑跃中、李俊花经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09280元及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苑跃中分别于2008年1月8日、2月4日、5月25日向原告高万青借款72000元、25280元、12000元。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认为,被告李俊花与苑跃中系夫妻关系,理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请求依法判令如前所诉。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苑跃中分别于2008年1月8日、2月4日、5月25日向原告高万青出具收到现金72000元、12000元、25280元的收据三张。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借款,被告李俊花与苑跃中系夫妻关系。本院结合庭审中原告的举证,本院认为:二被告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进行质证、抗辩的权利。被告欠款10928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予还款。被告李俊花与苑跃中系夫妻关系,李俊花没有举证证明该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双方借据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但逾期还款的利息应当支付,故被告应当至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苑跃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高万青现金1092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3日至判定还款日止);二、被告李俊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高万青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苑跃中、李俊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刘舒力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红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