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执524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王嘉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24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黄岩区劳动南路265号,组织机构代码:72889067-5。法定代表人崔智慧。被执行人王嘉旸,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王国辰,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梁军,女,1964年5月14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天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工人西路1360号,组织机构代码:76641898-8。法定代表人梁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800000元及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并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律师诉讼代理费2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0429元、申请执行费61510元。但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扣划了梁军在建设银行椒江台州银行的62×××54账户存款23971.58元;另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了本案被执行人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函告我院要求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嘉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区县前小区15幢205号、16幢305室、19幢214号及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郏家巷51号的房地产,但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上述房地产已被天台县公安局首先查封,经联系其不同意移交处置权,故一时无法处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发出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截止目前,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23971.58元,优先偿付了诉讼费、执行费。本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调查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嘉旸、王国辰、梁军、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5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君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