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赤峰凯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吕长青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凯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吕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凯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东郊村三组(新双拥碑东200米路北)。被执行人吕长青,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赤峰凯富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吕长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具备执结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张春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