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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何全忠与四川省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全忠,四川省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第18号申请执行人:何全忠被执行人:四川省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济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何全忠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虽然被执行人四川省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没有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全忠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致本案不能如期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鄂122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