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3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与大冶市金塔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金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3执189号被执行人:大冶市金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塔公司),单位地址:大冶市罗桥办马家塘村委会办公楼,原法定代表人:汪相禄。被执行人:汪相禄,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大冶市金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系湖北省祥旺爆竹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东风路30号1栋3单元601室。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9月24日被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本院在执行汪相禄罚金一案中,[2014]鄂西塞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西塞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