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李月辉、兰彦青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月辉,兰彦青,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975号公诉机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月辉。被执行人兰彦青。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月辉、兰彦青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李月辉、兰彦青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内04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李月辉、兰彦青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悦华审判员 李汉龙审判员 吕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