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郭文尚与程则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尚,程则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784号原告:郭文尚,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立明,砀山县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则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郭文尚与被告程则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