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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郭文尚与程则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尚,程则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784号原告:郭文尚,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立明,砀山县葛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则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郭文尚与被告程则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龙海审 判 员  王全印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