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宏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宏斌,王忠永,白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宏斌,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王忠永,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白运华,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宏斌、王忠永、白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郭建华、张圣群、庞桂芝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兴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