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许杏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杏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374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许杏发,男,1962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现暂住太仓市。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许杏发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刑二初字第00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许杏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许杏发退赔抵赃款人民币1540元,发还被害人。因许杏发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及退出抵赃款,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及退出抵赃款254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08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及退出抵赃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赵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