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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与靳素远、长葛市茗博金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靳素远,长葛市茗博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20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建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174395786E。负责人:贺江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素远,男,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长葛市茗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大周镇工业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诉被告靳素远、长葛市茗博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572元,减半收取328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武燕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麻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