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立波与张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波,张立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353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波。被执行人张立洲。申请执行人王立波与被执行人张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鲁078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立洲无银行存款,查封的财产现在评估、拍卖中,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781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凤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