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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某申请执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陕0404执489号申请人黄某。被执行人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4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