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红枝与王维东、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枝,王维东,王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3989号原告孙红枝,女,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王维东,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晓英,女,汉族,1969年4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孙红枝诉被告王维东、王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上列二被告系邻居、朋友、干姐弟关系。2004年至2005年上列二被告(当时系夫妻关系)因家中开公司做生意急需资金先后数次向原告借了六十多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及身份证复印件,之后2007年至2008年先后还了二十多万元,后又由被告将原借据收回,给原告换了三张总计三十五万元的借据。因者其中有部分钱是原告替被告从当时的朋友处转借的,之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也还了部分,下余这三十五万元,原告又数次催促被告还钱,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碍于关系一直等待,最后被告竟然不接电话,人也不照面。期间原告又无数次找被告王维东,他也一直让原告等等,说很快就能给原告解决,被告的母亲,原告的老干娘也说。让原告放心,这钱他们还不了原告,被告的母亲还原告。因此就这样拖了这么长时间,最后被告的母亲于2013年5月去世,后原告又找到被告王维东,他竟说,他已经和王晓英离婚了,她在哪里被告王维东也不知道,原告说借钱时被告家做生意时找原告帮忙借的,被告什么时间离婚和原告没关系。他说让原告等王晓英回来,他现在也没有钱还原告。2014年5月原告因病住院,需要用钱,找被告王维东催要,他说让原告等几天,之后仍杳无音讯。今年3月初原告老伴因病去世,住院期间,××,如今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原告本人现身患××,××。××,无钱医治。万般无奈,今年4月24日至26日,原告又找到王卫东催要借款,他居然说只能给原告十万元后又说七万元,并百般抵赖,期间又说让给其打借据,注明余款今后与他没有关系,原告没有同意。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所借现金35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均未答辩。原告举证如下,1、借条三张;2、录音U盘、手写内容一张;3、录像光盘一张及手写内容一张;4、被告王维东、王晓英的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均未质证,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王晓英帐户(卡号为40×××06)分两次共计存款15万元。2007年8月24日,被告王晓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2008年1月9日,被告王晓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2008年6月10日,被告王晓英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壹拾伍万元整。”现原告以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为由,诉至本院,遂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告持有并提交的三张借条,能够证明被告王晓英欠原告35万元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与被告王晓英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予以确认。被告王晓英作为债务人,在收到借款后,应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并对此负有举证义务。由于被告王晓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仅未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意见,也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5万元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王维东偿还借款的主张,因无相关证据证明被告王维东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红枝借款本金35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红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340元,共计6890元,由被告王晓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5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焦玉娟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