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齐立敏、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立敏,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齐立敏,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冲,职位。本院在执行齐立敏与沧州盛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