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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振昉与被执行人西峡县五里桥镇郝岗村赵营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昉,西峡县五里桥镇郝岗村赵营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昉。被执行人:西峡县五里桥镇郝岗村赵营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昉与被执行人西峡县五里桥镇郝岗村赵营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振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峡县五里桥镇郝岗村赵营组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张振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洪豪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袁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继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