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执4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古兵、汪春月申请执行刘泽斌、邹玉英一审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兵,汪春月,刘泽斌,邹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4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古兵申请执行人:汪春月被执行人:刘泽斌被执行人:邹玉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1024民初618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古兵、汪春月申请执行刘泽斌、邹玉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上述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以(2017)川1024民初6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邹玉英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邹玉英所有的位于威远县严陵镇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