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执行人马文四申请执行方俊萍、侯晋平、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四,方俊萍,侯晋平,李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四,男,1969年4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方俊萍,女,1970,年4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晋平,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华,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文四与被执行人方俊萍、侯晋平、李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方俊萍、侯晋平、李玉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21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柏青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郭一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思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