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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8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许明、徐金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明,徐金叶,金如银,杨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8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明,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徐金叶,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金如银,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被执行人:杨玉霞,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凤阳县。关于许明与金如银、杨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金如银、杨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金叶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被告金如银、杨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许明借款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4年3月11日借款2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2014年8月21日借款1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2015年2月5日借款2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2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2015年4月1日借款2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2015年4月22日借款2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及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金如银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房产已经轮候查封,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继雷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德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