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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6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小璇与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璇,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604-1号申请执行人宋小璇。被执行人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李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宋小璇与被执行人山东海博印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案字(2016)第480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茂   方审判员 伦立新审判员黄登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景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