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原平有限公司与张树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原平有限公司,张树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原平有限公司,住原平市永康北路。法定代理人:杨文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树钢,男性,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原平市大牛店镇阳武一村01-245号。本院在执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忻州原平有限公司与张树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树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茂荣审判员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