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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袁德祥与刘德志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德祥,刘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3执95号申请执行人袁德祥。被执行人刘德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德祥与被执行人刘德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德祥与被执行人刘德志于2017年6月21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刘德志于农历2017年底支付申请执行人袁德祥劳务费17140元的三分之一,下余部分在农历2018年底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3执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