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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和县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尤计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和县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尤计芳,李东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执243号之一申请人:南和县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仇利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尤计芳,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南和县,被执行人:李东辰,男,汉族,1946年11月12日出生,南和县人,本院在执行南和县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尤计芳、李东辰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