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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长斌、XXX、王爱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长斌,XXX,王爱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长斌,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X,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利,���,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长斌、XXX、王爱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781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该案执行期限已满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庞立国审 判 员  江海波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瑛辉 来自: